员工登录 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今天是:

首页 >新闻中心 >公司公告 > 正文 公司公告

关于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相关通知
编辑日期:2019年01月03日 10:19作者: 阅读次数:[关 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施行。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确保每个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及时、足额地享受到该项扣除政策,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是否需要享受。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如要享受的且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本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请选择以下一种申报方式办理,在填报时纳税人只需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为便于在工资表造册时能及时、准确地做好预扣预缴,请于2019年1月10日前完成操作,以后月份如有新增或变更的应在每月3日前完成操作。

一、下载手机APP或电子税务局填报信息自行申报(附件一)。申报完成后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公司财务部王晓璐(办公电话770039)处。

二、通过填写电子《扣除信息表》方式填报相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扣缴端软件,同时将电子和纸制《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至公司财务部王晓璐(办公电话770039)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留存备查(附件二)。

温州大学发展有限公司

2019年1月3日


上一条:停水通知

下一条:健康生活温馨提示

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