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公司的管理,依法维护劳动者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涉及后勤管理、学生公寓管理、餐饮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基于高校工作时效的特殊性,如:(1)学校每年有寒暑假约3个月,寒暑假期间,留校师生不多,工作任务明显减少,大部分岗位可以实行轮休或减少工作量;(2)学生公寓值班员、驾驶员、餐饮工作人员、物业工作人员等部分人员虽然工作时间段跨度较大,但实际工作任务不多或不连续或机动性较强等。因此,根据我公司的部分工作岗位性质原因,下列岗位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
驾驶员、学生公寓值班及管理员、维修人员、水电管理人员及部分中高级管理人员等岗位,因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因此需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双方协商安排。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
客房服务员、机动工仓库员、餐饮工作人员、保洁员等岗位,因工作时间比较集中,如寒暑假没有工作任务,学期开学至学期结束的这段时间,由于全校师生的学习及生活的需要,有时工作时间较长,因此需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壹年”为计算周期,休假时间均安排在寒暑假。
第四条 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具体规定。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度,本集团公司每周至少要保证职工有一整天的休息时间。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每天加班时间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五条 超时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具体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每月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166.64小时)的,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按日(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根据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六条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要在五个工作日内结清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职工凡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和审批准假手续。
第八条 对有关工种在执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保障职工权益不受损害。
第九条 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工范围为集团聘职工。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经2013年1月17日温州大学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开始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温州大学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示一周,从2013年1月18日至2013年1月24日止。
温州大学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大学发展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