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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6年04月25日 00:00作者: 阅读次数:[关 闭]
各部门:
因国家政策要求在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为做好财务各项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
1、要求对已开具的发票做好催收工作保证于4月30日前到账,否则收回作废处理于下月再另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2、从5月1日起对外取得发票(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除外)原则上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税发票,不能取得的需说明原因经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另因营改增相关业务培训,4月25日下午暂停办理各项业务,敬请谅解!
集团公司财务部
2016年4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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